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43 | Duocheng yima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鬥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條例/tiaoli 1

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實揭報都察院糾參。倘容情不揭,別經揭報,一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稅,問匿稅;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條例/tiaoli 3

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駡驛官、驛夫,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俱拿送刑部,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剋官價入己者,計贜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鄉親來往,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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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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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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