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ang 賊盜上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 |
律/lü 256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 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坐以不應重罪。若係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并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