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56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坐以不應重罪。若係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條例/tiaoli 4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并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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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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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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