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ang 賊盜上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 |
律/lü 265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贜論罪。併贜同前。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八十兩,絞。雜犯,徒五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凡漕運糧米,常人盜一百二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絞監候。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擬絞監候;不滿三百兩者,照正律併贜擬罪。 竊盜鞘餉,自一兩至八十兩,仍照常人盜倉庫錢糧計贜科斷,若盜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