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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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64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時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別從重治罪。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捏報等情,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