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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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80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於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曲法受贜者,並計贜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贜者,祇以不枉法贜論;不曲法又不受贜,則俱不坐。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者,審實,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贜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