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雜犯 → Shihuo 失火 | |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 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燒山陵兆域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贜,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 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 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