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捕亡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 |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內,如原定法式鎖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疏放。 若鄰境官司遇有囚遞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鎖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 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秋審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各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亦即由司給發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