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捕亡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 |
律/lü 392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獄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慎看守,以致罪人逃脫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枷號一個月。 枷號人犯脫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