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401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應脫去鎖杻,而不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

司獄官已申稟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

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給與衣帽。倘有官侵吏蝕,照冒銷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條例/tiaoli 3

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牀,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內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條例/tiaoli 4

內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滿,在內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換。

條例/tiaoli 5

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其盜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贖。提牢司獄官吏,參處。

條例/tiaoli 6

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獄卒人等私行扣剋,照律嚴加治罪。獄官通同作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相租賃。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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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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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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