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shang 断獄上 → Juyu tingqiu dai dui 鞫獄停囚待對 | |
律/lü 405 | Juyu tingqiu dai 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同起內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專待其人對問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內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違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反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拿者,移咨鑾儀衛提拿,不得差拘。 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內外移咨行察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陝西]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遙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刑部行文八旗、內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內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參處。倘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廳查出,照例嚴加治罪。如徇隱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務一併參處。 刑部現審事件,應會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個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結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內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內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並交部分別議處。 鄰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參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