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xia 断獄下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 |
律/lü 410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內外問刑衙門,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若罪囚事本無冤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內人犯籍貫,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別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參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參。重罪審虛,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開復原職,再按所犯,分別降罰。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