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xia 断獄下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 |
律/lü 417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人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督撫承問叩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奉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部。其案內人犯有罪名而會赦邀免者,俱准釋回原旗籍。如案內有不應豁免之項,即行文原旗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結報部,亦令釋回原旗籍。倘本案已清,別案有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回原旗籍。其奉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原非侵盜入己,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己軍需有間,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會同刑部,奏請定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