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xia 賊盜下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 |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贜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贜不分贜,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贜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贜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贜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贜,及分贜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贜,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贜者,計所分贜,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若知強、竊盜贜,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贜論。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推鞫窩主、窩藏分贜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贜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奸細律處斬,梟首示眾。 知強、竊盜贜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贜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贜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贜至滿數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盜贜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贜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強、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贜,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強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贜,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分別改遣之例問發。 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外,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歷不明之人例,發邊衛充軍。 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之人,瞻徇隱匿者 ,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牌頭所管內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