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Renming 人命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 |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決。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姦通,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毆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立決。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