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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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89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斬,不必用以殺人。 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