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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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92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鬥殺傷論。死者,并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贖銀兩數目,另載圖內。 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照因鬥毆而誤殺旁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銀二十兩。 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各省及八旗,凡有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錮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捏稱給付,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從重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