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99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盜而威逼人至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1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凡有因強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仍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別情實、緩決,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凡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凶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律擬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

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候。其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

凡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7

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8

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9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10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1

凡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2

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3

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4

凡喇嘛、和尚等,有強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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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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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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