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shang 鬥毆上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
律/lü 303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絞。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 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凡京城內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拿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抬赴驗。倘內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抬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議處。 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遙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定限保辜。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弛推諉,概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累捏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內,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