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shang 鬥毆上 → We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 |
律/lü 312 | We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挾制綑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拿至私家,綑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內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收贖。如將佃戶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邊衛充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