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336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贜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tiaoli 1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仵,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捏寫本詞,聲言奏告,詐贜滿數者,准竊盜論,贜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4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見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脫逃犯人獲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6

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欵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7

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個月,折責,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8

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條例/tiaoli 9

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10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提名題參,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2

詞內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贜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脫者,該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3

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徇庇不參,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具奏,將原揭一并行令該督撫,據實確查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參奏,將該員解任,并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實確審。如審係誣揭,題參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虛,即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14

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并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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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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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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