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訴訟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 |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婿者,在緦麻親中矣。 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戶、開戶之人,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絕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爭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戶、開戶之檔銷燬,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