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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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39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