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訴訟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 |
律/lü 340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贜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 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