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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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41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悋不發,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游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受。凡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干預。 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賴,不吐實供,將案內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參。 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戶婚、債負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錄供加看,將案內要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傳,別無他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虛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會審。 [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八旗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