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344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贜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贜止一兩。俱不敘用。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贜,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贜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贜從重論。若贜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贜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兩,實,絞。監候。不枉法贜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搖撞騙,干犯國憲,非尋常犯贜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2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贜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條例/tiaoli 3

貪贜官役,罪至死而免死減等發落,及罪不至死擬流者,並發[川][陜]邊省。令該督撫按其原罪定地遠近,安插為民。

條例/tiaoli 4

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贜者,不計贜,並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

縣總里書,如犯贜入己者,照衙役犯贜擬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6

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贜,照衙役犯贜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7

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或別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蠹并贜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條例/tiaoli 8

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贜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贜者,照枉法受財律科罪;無贜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應,別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2

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除審無入己坐贜致罪者,果能於限內全完,仍照侵盜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贜,果於一年限內全完,死罪照原擬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倘限內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贜物,照例勒追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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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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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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