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受贜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 |
律/lü 349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索借之贜。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贜論。仍追物還主。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贜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若接受所部內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贜,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贜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贜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贜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并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贜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贜,以枉法論;幕賓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長隨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分別發落,其屬員徇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