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受贜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 |
律/lü 352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贜重者,坐贜論;入己者,並計贜,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贜,以不枉法論。無祿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贜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黃]、[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輒派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參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