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工律 Gonglü → Yingzao 營造 → Shan zaozuo 擅造作 | |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贜致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贜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贜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以坐贜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贜不入己,故不還官。 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內,物料銀二百兩以內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內不奏者,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戶部指定欵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冊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戶部查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戶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冊題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查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戶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內,咨送戶部查核。 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內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內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內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內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內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別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即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內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產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內傾圮者,著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上司因干係己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