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119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税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並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並與舉人同。

條例/tiaoli 2

一、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産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註1]責懲,拿交運官,發南追[註2],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産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糶賣。 家紅按1:原書“革職”作“革運”。 家紅按2:原書“追比”作“追完”。

條例/tiaoli 3

一、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内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其[註]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家紅按:原書“其”作“將”。

條例/tiaoli 4

一、同幫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内,互結各丁攤賠一分按:即上條掛欠分賠之項,其餘令本丁賠補。

條例/tiaoli 5

一、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徵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拿,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戶開出,另册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人、生員,並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册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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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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