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1

原例。 一、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爲止,將枷責等輕罪人犯,照例减等發落。笞罪,寬免。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宽恤。刑部現審案件,審明减等,按季彙題。其人犯俱交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俟立秋後送部發落。

條例/tiaoli 42

一、每逢熱審之期,一應杖責之犯,無論題達重案,以及其餘事件,統於减等之中,遞行八折發落。

條例/tiaoli 43

修改。 一、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爲止,内外問刑衙門,將罪應杖責人犯,各减一等,遞行八折發落。笞罪,寬免。如犯案審題在熱審之先,而發落在熱審期内者,亦照前减免。倘審題雖在熱審期内,而發落時已逾熱審者,概不准其减免。至熱審期内,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寬恤。其枷號人犯,俱暫行保釋,俟立秋後,再行照例减等補枷滿日發落。

條例/tiaoli 44

原例。 一、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决杖。

條例/tiaoli 45

徒、流遷徙地方。原例。 一、軍、流、徒犯,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條例/tiaoli 46

修改。 一、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條例/tiaoli 47

加减罪例。 原例。 一、應擬枷號、杖、笞之盗犯,時遇熱審,俱不准减免。

條例/tiaoli 48

一、笞、杖罪人犯,如係鬥毆傷人,雖遇熱審,不准寬免。

條例/tiaoli 49

修改。 一、應擬枷號、笞、杖之竊盜,及鬥毆傷人、擬笞之犯,時遇熱審,俱不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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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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