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庆六年

條例/tiaoli 55

贖刑。原例。 一、凡軍民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内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生員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贖者,與軍民人等,罪應贖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的决發落。

條例/tiaoli 56

修改。 一、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及一切有頂帶官,有犯笞、杖輕罪,照律納贖。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參除名。徒、流以上,照例發配。

條例/tiaoli 57

原例。 一、凡文武官革職有餘罪,及革職後另犯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有力圖内數目納贖。若無力的决發落,其貪贓官役,概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58

修改。 一、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職,其笞、杖輕罪,毋庸納贖。若革職後,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納贖。徒、流軍遣,依例發配。有呈請贖罪者,刑部核其情節,奏明請旨定奪。其贪贓官役,概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59

原例。 一、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挪用、因公科斂、坐贓致罪,則除革職外,餘罪納贖俱免。如别案革職者,仍照例納贖。

條例/tiaoli 60

修改。 一、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挪用、因公科斂,及坐贓致罪,犯該杖一百者,革職;徒、流軍罪,依例決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議部處分,分别降罰。其先經革職之處,准予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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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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