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盗,受財枉法滿數,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選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盗,守受財枉法不滿數,與嚇詐、求索、科斂、誆騙等項計職滿數,問該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别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盗官畜產、白畫搶奪,並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内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爲妻妾,與盗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别衛所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在京兵部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舍人,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脱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俟、伯周擬住俸閑住,都指揮、指揮、千百户、鎮撫住俸閑住。若有犯挟妓飲酒者,公、俟、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條例/tiaoli 6

原條例。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强盗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族軍人等各提問。

條例/tiaoli 7

原條例。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户,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閑住。

條例/tiaoli 8

原條例。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無力的决。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贖,無力的决發落。

條例/tiaoli 9

原條例。 一、變儀衛、總小旗並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俱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0

原條例。 一、凡變儀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内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爲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内曾經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户丁補役。

條例/tiaoli 11

原條例。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决。

條例/tiaoli 12

原條例。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盗,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别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條例/tiaoli 13

原條例。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閑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

條例/tiaoli 14

原條例。 一、凡應解軍丁,除實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盗,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满日着役。其犯别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着役。

條例/tiaoli 15

現行例。 一、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爲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及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免死一次。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順治十四年七月内,刑部等衙門爲拏獲響馬、强盗事,具題奉旨:强盗犯罪重大,雖有父、祖、伯叔、兄弟陣亡者,難以免死,嗣後强盗重罪,不得援此免議。

條例/tiaoli 17

原增現行例。 一、康熙十七年四月内,刑部等衙門題准:嗣後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者,若打死人命,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18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一年十二月内,奉上諭:嗣後殺人重犯,如有伊祖、父、伯叔、兄弟陣亡者,止敘明陣亡情由,仍議死罪,不得論功免議。

條例/tiaoli 19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六年三月内,奉上諭:嗣後强盗案内,有護軍、披甲、閑散人應正法者,着察其祖父、父輩陣亡,並自身效力之處,繕寫奏摺,附入本内具题。

條例/tiaoli 20

現行例。 一、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犯法,因未熟識,照新滿洲定例,着將軍審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條例/tiaoli 21

現行例。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責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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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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