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shang 名例上,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畱養親 → Jiang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續纂。 一、擅殺罪人之案,與鬬毆致斃平人者有間,如有親老丁單,應行畱養者,該督、撫照例取結,送部核辦,毋庸查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 修改條例。 一、戲殺、誤殺、擅殺、鬬殺情輕,及救親情切,傷止一二處各犯,核其情節,秋審應入可矜之案。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孀婦獨子,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取各結,聲明,其【具】题,法司隨案核覆,聲請畱養。其餘各案,應俟秋審時,分别情實、緩决者,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侍緣由聲明,不必分别應准、不應准字樣,統俟秋審時,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定,入於另册進呈。恭候欽定。至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别情,應行畱養承祀之案,亦照鬬殺例,分别情罪輕重辦理。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一、凡戲殺、誤殺、擅殺、鬬殺情輕,及救親情切,傷止一二處各犯,如定案時,犯親年歲不符,原题内未經聲明應侍,秋審後核其祖父母、父母,現已老疾,孀婦守節年分均已符合,或成招時家有次丁,嗣經身故,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嗣已物故,與畱養之例相符,由各督、撫查明,已入秋審緩决可矜者,隨時隨案具題,刑部核明題覆,准其畱養。其未入秋審各案,應擬可矜者,亦准其隨時查辦,應緩决者,照例俟秋審時,取結報部辦理。 原例。 一、凡獨子留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爲人後,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槩不得以畱養聲請。 修改。 一、凡獨子畱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爲人後,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槩不得以畱養聲請。若該犯之兄弟與姪出繼,所後之家無可另繼之人,不可歸宗,及本犯所後之家無可另繼者,仍准其聲請畱養。 原例。 一、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畱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内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畱養。 一、擅殺罪人之案,與鬬毆致斃平人者有間。如有親老丁單,應行畱養者,該督、撫照例取結,送部核辦,毋庸查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 修併。 一、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畱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内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畱養。若被殺之人無姓名、籍貫可以關查者,仍准其聲請畱養。至擅殺罪人之案,與毆斃平人不同,如有親老應侍,照例聲請,無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是否獨子。 原例。 一、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畱養者,照民人一體畱養。 修改。 一、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畱養承祀者,照民人一體畱養承祀。 原例。 一、戲殺、謀殺之案,有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明取結,申明具題,法司隨案核覆,聲請畱養。其鬬殺之案,審無謀故别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其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而又年逾五十者,無論理直傷輕,或實係理曲,或金刃重傷,或雖非金刃,而連毆多傷致死者,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侍緣由聲明,不必分别應准、不應准字樣,統俟秋審時,查明該犯父母尚在,次丁尚未成立者,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覆,入於另册進呈,恭候欽定。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一、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别情者,果係父母已故、家無承祀之人,承審官據實查明,取具鄰、保、族長甘結,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行承祀之處,於疏内聲明,統俟秋審時,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擬,另册進呈,恭候欽定。如准其承祀,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存畱承祀。 修改。 一、戲殺、謀殺、擅殺、鬬殺情輕,及無關人命,應擬死罪人犯,核其情節,秋審應入緩决可矜者,及僅止語言調戲,並無手足勾引,致本婦羞忿自盡之案,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待,及孀婦獨子,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取各結,聲明具題,法司隨案核覆,聲請畱養。其鬬殺案内,情節介在實、緩之間者,該督、撫於定案時,將應侍緣由聲明,俟秋審時,該督、撫再行查明,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定,入於另册進呈,恭候欽定。至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别情,應行承祀之案,亦照鬬殺例,分别情罪輕重辦理。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原例。 一、凡鬬殺及戲、誤殺人之犯,奉旨准其存畱養親者,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爲重傷;以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爲輕傷。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疎内一併聲明。倘有假揑等弊,除本犯仍照原擬外,查報之地方官,及揑結之鄉、保、族長人等,俱照揑報軍、流畱養例,分别議處、治罪。 一、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别情,原題時親老丁單,聲請畱養之犯,遇有父母先存後故,與承祀之例相符者,亦俟秋審時,確查取結,另行報部。九卿一體核擬具題。倘有揑稱家無承祀之人,希圖脫罪者,將本犯照律治罪。承審取結各官,及鄰、保人等,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一、凡問擬死罪人犯,因親老丁單,照例畱養,發落之後,如有並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無論輕重罪名,即照現犯之罪,按律定擬,不准復請畱養。 修併。 一、凡鬬殺等案,及毆妻致死之犯,奉旨准其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鬬殺等案,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至毆妻致死,原題時親老丁單,聲請畱養,遇有父母先存後故,與承祀之例相符者,各督、撫於秋審時,查明取結,另行報部。九卿一體核擬具题。倘有假揑等獘,除本犯仍照原擬不准畱養、承祀外,查報之地方官,及揑結之鄰、保、族長等,俱照揑報軍、流畱養例,分别議處、治罪。若畱養、承祀之後,如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無論罪名輕重,即照現犯之罪,按律定擬,不准復行聲請。 原例。 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其母係屬孀婦,守節已逾二十年,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大、宛二縣民人,該縣查明,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属外省民人,州、縣官查明,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畱養親。其各省人犯,該督、撫照此確查辦理。 一、軍、流、徒犯、並非獨子,地方官知情揑報,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獘,以枉法論。失察者,交部議處。其鄰、保、族長人等,有假揑出結者,照“證佐不言實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查報後,復將假揑情獘自行查明,或上司復飭查出,及鄰、保人等自行道【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始告畱養者,不准查辦。至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具有無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孫,及年歲若干確供者,承審之員,照“軍、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 修改。 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其母係屬孀婦,守節已逾二十年,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大、宛二縣民人,該縣查明,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查明,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畱養親。其各省人犯,該督、撫照此確查辦理。若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始告畱養者,取具該犯確供,一面解配,一面行查原籍督、撫。及人犯甫經到配,告稱畱養者,該配所一面收管,一面行查。如果例應畱養,取結報部,將該犯解籍畱養。原審官,照“軍、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 一、軍、流、徒並非獨子,地方官知情揑報,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部議處。其鄰、保、族長人等,有假揑出結者,照“證佐不言實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查報後,復將假揑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復飭查出,及鄰、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至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具有無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孫,及年歲若干確供者,承審之員,照“軍、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 原例。 一、凡曾經忤逆犯案,並素習匪類,爲父母所擯逐,及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遠離父母者,俱屬忘親不孝之人,槩不准畱養。若係官役奉差者,客商貿易在外確有實據者,及兩省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内者,該督、撫於定案時,察核明確,按其情罪輕重,照例將應侍緣由,於题咨内聲敘。 修改。 一、凡曾經觸犯父母犯案,並素習匪類,爲父母所擯逐,及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遠離父母者,俱屬忘親不孝之人,概不准畱養。若係官役奉差者,客商貿易在外寄資養親確有實據者,及兩省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內者,該督、撫於定案時,察核相確,按其情罪輕重,照例將應侍緣由,於題咨内聲敘。 原例。 一、軍、流、徒犯内,有犯姦、强盗、積匪、滑賊、誘拐,及有關倫理並兇徒擾害地方者,不准聲請畱養。 一、軍、流、徒犯内,如搶奪、竊盜及三犯竊盜,並造賣、販賣賭具等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與例相符,准其畱養一次,照例折枷,分别刺字,詳記檔案。若畱養之後,復犯軍、流、徒等罪,概不准再行畱養。 修改。 一、遣犯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旗下正身犯積匪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偷刨人參人犯,在配脱逃者;盛京旗下家奴,爲匪逃走至二次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脱逃者;用藥迷人,甫經學習,即行敗露者;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爲從者;用藥迷人,被迷之人當時知覺,未經受累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同謀者;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爲從者;永遠枷號人犯,已逾十年,原擬死罪,並應發新疆、黑龍江者;大夥梟徒拒捕,傷差案内之灶丁、窩家,及軍營脱逃兵丁,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軍營脱逃餘丁被獲者;聚眾奪犯、殺差案内,隨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未經傷人者;臺灣無籍游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賊犯犯罪事發,抗拒殺差案内爲從,在場助勢者;罪囚越獄,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爲從,及杖、笞爲首,並一二人,原犯軍、流爲從,及徒罪爲首者;幕友、長隨、書役等,倚官妄爲,累及本官,罪應軍、流以上,與同罪者;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調發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爲從者;積匪、猾賊及窩畱者;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開棺見屍二次,爲從者;引誘、包攬偷渡過臺,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軍、流、徒犯内强盗,並有關倫理,又兇徒擾害地方,罪應發遣者。俱不准聲請畱養。 一、搶竊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搶奪傷人,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爲首,及開棺見屍爲從者;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軍、流,互相調發者;調姦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復追悔抱忿自盡,致死二命者;行營金刃傷人者;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十人以上,被脇隨行者;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鷄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並軍、流、徒犯内,造賣、販賣賭具,誘拐及各項情輕人犯,果於未經發配,及甫經到配以前,告稱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與例相符,准其畱養一次,照例枷責,分别刺字,詳記檔案。若畱養之後,復犯軍、遣、流徒等罪,概不准再行畱養。 續纂。 一、凡戲殺、誤殺、擅殺、鬬殺情輕,及無關人命,應擬死罪等項,應入緩决可矜人犯,定案時犯親年歲不符,原題内未經聲明應侍,秋審後核其祖父母、父母現已老疾,孀婦守節年分均已符合,或承招時家有次丁,嗣經身故,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嗣已物故,與畱養之例相符者,由各督、撫查明,隨時隨案具題,刑部核明題覆,准其畱養。 一、軍、流人犯,有兄弟,並姪出繼可以歸宗者,仍照定例,不准聲請畱養外,其徒罪人犯,兄弟並姪出繼者,毋庸令其歸宗,概准聲請畱養。 續纂。 一、凡軍務未竣以前自首逃兵内,如實係因病落後,並非無故脱逃,而其父、兄曾經歿於王事,又親老、家無次丁者,准其畱養。其無故脱逃,續經拿獲者,雖有父、兄歿於王事,仍不准其畱養。 一、親老、丁單,聲請畱養之案,除戲殺、誤殺,及鬬殺情輕,或鬬殺情節稍重,審無謀故别情,應俟秋審時核辦者,仍照定例分别辦理外,其謀殺、故殺及連斃二命,秋審時應入情實無疑之案,定案時雖係親老、丁單,毋庸聲明應侍緣由。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