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

原律。一、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應否勾間之旨,不許擅自勾問。有旨免究即已。若奉旨推問者,不可加刑,亦不得遽議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先於奏本之内,開寫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方許勾問,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欽遣大臣官員集議。議定,奏闻。至死者,惟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擬議。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拷訊,皆據各證定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識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擬議。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條例/tiaoli 4

條例。 一、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拷訊,皆據各證定罪。 此條係小註内補律之所不及者。今另纂爲例,以備引用。

條例/tiaoli 5

一、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條例/tiaoli 6

修改。 一、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犯事治罪,與旗人無異。交刑部,照旗人例,枷號鎖禁完結。

條例/tiaoli 7

編纂。 一、凡宗室覺羅犯罪時,繫黄紅帶者,依宗室覺羅例辦理。若繫藍帶,及不繫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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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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