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原改律。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决。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凌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千上司。實封徑自陳奏。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文武職官有犯,聚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内未滿陞遷者,仍於任内住支扣補。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爲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凡皇陵祠祭署奉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所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計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贖。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選職着役。

條例/tiaoli 4

原改條例。 一、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賦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評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不礙行止者,照例納贖。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並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原擬:今雲貴文武職官有犯,與各省官員一體參處。其土官已照流官定例,一體處分。應删改、增入。謹擬增删,開載於後。

條例/tiaoli 6

原改條例。 一、各處大小土官有犯,俱照流官例,一體處分。但土官例不食俸。如有應罰俸、降俸、降職等事,俱按品級,照流官俸罰米。每俸銀一兩,罰米一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7

原條例。 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满數,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争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退職爲僧、爲道。

條例/tiaoli 8

原改條例。 一、僧道官有犯,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亦計贓問罪。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争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究出俗家姓名,责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断。若犯公事失誤,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納贖,各還職爲僧、爲道。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蔭生,及恩、拔、黄、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外,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韋)[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

條例/tiaoli 10

現行例。 一、除入伍給劄官員有犯,照定例處分外,給劄歸農之人。若恣肆虐民,占人盧舍,奪人田土,擾害地方者,令該督撫擊回官劄,照民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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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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