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犯罪已發,未論决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並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决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徒四年。其徒、流人又犯罪以下者,亦各依後犯笞、杖數决之,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應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條例/tiaoli 8

條例。 一、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其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應得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9

删除。 一、先犯徒、流罪,納贖未完,及年限未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納贖充徒。若有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决,或納銀,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决,或納銀,仍照先擬發落。

條例/tiaoli 10

一、先犯笞、杖,納贖未完,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納照充徒。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銀,或的决,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銀、的决。

條例/tiaoli 11

原例。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遇例如恩赦、熱審之類。减等,俱减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遇例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例,仍准减一年。

條例/tiaoli 12

修改。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例應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例應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例,仍准减一年。

條例/tiaoli 13

原例。 一、凡寧古塔、黑龍江充軍人犯,在配所殺人者,仍由部具題,行文該將軍,於衆人前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

修改。 一、免死减等發遣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盗犯,在配所殺人者,該將軍咨部,刑部查明原案,仍照原案之罪,定擬斬决具題,行文該將軍,於衆人前即行正法。若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所殺人者,仍分别謀、故、鬥毆,按律定擬。

條例/tiaoli 15

原例。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嚴加鎖銬。倘解役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加倍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照不加肘鎖脱逃例,分别議處。如解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官員、軍民人等,該地方官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題參,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已申報,而府道不行揭報,督撫不行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6

修改。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内,接遞官亦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增)[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動罪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官即行竊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罪,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犯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7

删除。 一、免死發遣爲奴之犯,發遣後如仍有兇暴者,不論有應死、不應死之罪,伊主置之於死,不必治罪,但將實在情節報明該管官,咨部存案。其發遣當差之犯,如不守法度,被該管官打死者,亦免其議處,但將情由報部存案。若當差爲奴等犯,與平人鬥毆被打身死者,將平人减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8

一、充發烟瘴軍、流人犯,不論旗民,倘於經過州、縣及安插地方,或凌虐需索,行兇生事,造作謠言,以及不服管束,肆行不法者,本管兵役即稟明該地方官,詳報督撫具題,將該犯照發遣人犯沿途辱官、詐財生事擬斬立决例,於本處即行正法。倘解送之時,安插之所不服管束,或因約束過嚴,以致輕生斃命者,該督查明果無凌虐逼勒致死情弊,取具印甘各結送部。將地方官吏人等,概行免議。如該地方文武官升情故縱,隱匿不報,及疏防脱逃者,分别議處。押解兵役人等,徇情故縱者,照與同罪律治罪。如疏防脱逃,照疏脱發遣黑龍江人犯例治罪。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此等發遣人犯,果能在彼處地方安静奉法,無一毫妄行之處,過三年後,着該地方官詳報督撫,具奏請旨。

條例/tiaoli 19

條例。 一、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有被伊主圖占其妻、女,因而致斃者,將伊主照故殺奴婢例治罪。倘爲奴人犯,有誣揑挾制伊主者,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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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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