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Daoguang ershiwu nian 道光二十五年 | |
原例。 一、改發極邊、烟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如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偸摘 蔬果,罪止杖責者,即於遣所枷號三個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者,枷 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令地方官按月點卯騐【驗】封,發市示眾。若計贓滿貫,復犯死罪者,擬以絞决。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修改。 一、改發極邊、烟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計贓滿貫者,仍照尋常竊盜問擬。 軍、流人犯復竊滿貫,例擬絞監候。若在配復竊,贓未滿貫者,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 偷摘蔬果,罪至杖責者,即於配所枷號三個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 者,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令地方按月點卯驗封,發市示眾。在逃復竊,贓未 滿貫,應仍依烟瘴人犯脱逃例,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倘發遣後復犯行竊,即照軍犯在配復竊例,分别辦理。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徒罪復犯,亦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軍、流復犯,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原例。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遞加五日。 復犯流罪,及復犯軍罪,輕於原犯罪名,或與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調發;若 復犯軍罪重於原犯罪名者,即照復犯罪名加等調發,各加枷號一個月。罪止極邊、烟瘴者,仍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加枷號三個月。 一、凡改發極邊、烟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如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偷 摘蔬果,罪止杖責者,即於遣所枷號三個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者, 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令地方官按月點卯驗封,發市示眾。若計贓滿貫,復犯死罪者,擬以絞決。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修改。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箇月,每等遞加五日。 復犯流罪,及復犯軍罪,輕於原犯罪名,或與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調發;若 復犯軍罪重於原犯罪名者,即照復犯罪名加等調發,各加枷號一個月。至極邊、烟瘴者,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一、改發極邊、烟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計贓滿貫者,仍照尋常竊盜問擬。軍、流人犯復竊滿貫,例擬絞監候。若在配復竊,贓未滿貫,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偷 摘蔬果,罪止杖責者,即於配所枷號三個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者, 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令地方官按月點卯驗封,發市示眾。若在逃復竊,贓 未滿貫,應仍依烟瘴人犯脱逃例,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儻發遣後復犯行竊,即照軍犯在配復竊例,分别辦理。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偸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徒罪復犯,亦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軍、流復犯,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