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續纂。 一、州、縣有盗劫庫項,除失事之員照數補還者,毋庸另議外,或本人身故、產給力難 完繳者,即照州、縣虧空之例,令該管各上司分賠。 一、凡追賊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監追外,其搶奪、竊盜之職,着地方官於定案之日,嚴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將本犯治罪,隨時取結詳報,分别題咨豁免。 一、凡命案内减等發落人犯,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三個月追完。有物產可抵者,亦著 於限內變交。如番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满勘實力不能完,將該 犯即行發配,一面取具地鄰、親族甘結,該地方官加結詳請,督撫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 匿發覺者,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一、參革漢軍官員,有應完款項,俱照定限着追。如爲數多者,酌量展限完納。如逾 限不完,即將該員解旗治罪。 原例。 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盗錢糧例治罪。其未 經定例以前,官吏有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 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 兑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屬封,出具並無更换印甘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 员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慢。若有報换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盗錢 糧例治罪。 一、地方官吏有將入(官)[官]田房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 罪。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 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兑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冊,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取具並 無更换甘結具文,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换寫等弊,許家 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盗錢糧例治罪。 修改。 凡命案内减等發落人犯,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三個月追完。有物產可抵者,亦着 於限內變交。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滿,勘實力不能完者,將 該犯即行發配。一面取具地鄰、親族甘結,該地方官詳請,督撫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匿 發覺者,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