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
原律。 凡彼此俱罪之職,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爲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 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腻,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餘利,科 敏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產,黨及造畜藥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臨時特免。赦 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决,而家庭未曾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入官守掌,及犯 謀反、逆叛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 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爲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 罪者,財產、家口亦從免放。若以賦入罪,正贼現在者,還官、主。謂宫物還官,私物還主。又, 若本職是露,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畜產蕃息,皆爲見在。其臟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貸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爲職者死,亦勿徵。 其估職者,亦嫌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若)[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 一日爲銅錢六十文,其牛、馬、蛇、躁、鹽、車、船、碳、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貸值,計算 定罪,追還。貨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銀錢一十兩,却不得進貨值一十一之類。 其職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 原盗或取受正職,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凡彼此俱罪之贼,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 禁書之類。則入宫。若取與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職,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 餘利,科款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决,而家庭未曾抄 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 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業者,猶爲未 入。其緣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還赦得免罪者,亦從免放。若以賦入罪, 正贼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職是难,轉易得馬,及馬生胸、羊生,畜產蕃息,皆爲見在。其職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職罪而犯别罪,亦有 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爲職者死, 亦勿徵。其估職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 人一日爲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蛇、螺、鱸、車、船、碳、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 值計算, 定罪追 還錢難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價值銀一十兩,却不得追貨值一十一之類。 其藏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 人原盗或取受正職,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