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9

原例。 一、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獲時有拒捕者,查明該犯係免死减等 發遣,或係平常發遣人犯,各照逃走後復行爲匪例, 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10

改移 。 一、免死减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爲匪,及獲時有拒捕者,照 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受苦乘間 潛逃,並無行爲 匪、拒捕之處,遍回發遣處,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 後復行爲匪,並攀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疑:如犯該斬候者,改爲立斬;犯該校候 者,改爲立;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爲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退回發造處,枷號三個月;罪止 答、杖者,返回發遭處,號二個月;並無行爲匪,亦無拒捕者,退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 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择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爲 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 該犯即在攀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晓論。

條例/tiaoli 11

原例。 一、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宽 縱者,改爲立决。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潛逃,仍照本罪擬爲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 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都保、甲長,俱仗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 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參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脱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 重之犯,幸稽顯戮者,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爲立决;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擬 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擬死罪各犯,俱隨案的核情節,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13

修改。 一、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脱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 情重之犯,幸稽顯戮者,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爲立决;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 擬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據死罪各犯,隨案的核情節,分别定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 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俱仗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若有屬員藏194 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參者,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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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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