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0 | |
改移 。 一、免死減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兇爲匪,及挐獲時有拒捕者,照 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兇爲 匪、拒捕之處,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 後復行兇爲匪,並挐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爲立斬;犯該絞候 者,改爲立絞;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爲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罪止 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二個月;並無行兇爲匪,亦無拒捕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 俱鞭一百。其例應立決者,挐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爲 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 將該犯即在挐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晓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