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31

修改。 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殿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籃)[繁],以及逸犯 雖多,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擊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親、 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 主、親證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 按例擬罪監禁,侯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 尚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機遣 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已過二年者,該督撫 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枚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 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 輕律答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权罪,加號一個月;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 在逃本犯晕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 即行查辦、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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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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