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 Li 31 | |
修改。 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毆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 雖多,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拏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 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 指認者,將現獲之犯, 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 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 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該督、撫 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 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 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個月;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 在逃本犯拏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