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 |
原律。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 属,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 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 義當治其罪也。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 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亦不 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無服之親减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属。若犯謀叛以上者, 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續纂。一、父為母所殺,其子隱忍,於破案後始行供明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經官審訊, 猶復隱忍不言者,照違制律杖一百。若母為父所殺,其子仍聽依律容隱免科。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