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在京法司,每年熱審,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 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等;徒、杖以下,俱減等枷號,並笞罪俱釋放,悉遵照敕旨行。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 一、承問官將贓銀那移赦前、赦後之處,照吏部所定贓銀私自改删之例革職。如承審遲 延,及延挨熱審减等等獘,該部查出,將該管各官,照違限月日,按月處分,犯人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熱審未行之前,已具題奉旨未經發落應減等之罪,遇熱審,仍照例减等發落。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一、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督、撫熱審時,審擬減 等具題,雖過熱審之期,到者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者,亦减等完結。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侵盜錢糧擬徒後,因限滿未完,照例擬流之犯,遇熱審,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6

現行例。 一、凡安揷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自該省起 解,每日限五十里。如起解違限,雖遇熱審,俱不准减等,將起解之地方官,照違限例議處。 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嚴加治罪。犯人在途患病,許具呈該地方官取具印結,到部查明,果非托故延挨者,仍照例减等。

條例/tiaoli 7

續增現行例。 一、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諭刑部熱審减等,國朝舊有成例,蓋念時當盛暑,囹圄之地倍覺炎蒸,笞、杖所加更為酷烈, 故特予减等,以昭法外之仁。迨後,日久弊生,罪人妄 希巧脱,胥吏因緣作奸,故延日期,致逃法網,是以停止熱審減等之例,以杜獘端。我聖祖 皇帝,如天好生,凡閱讞章,哀矜詳慎,秋審决囚,屡行停止,至每歲夏月,必特沛恩綸監候 者,寬其刑具,枷責者,緩至秋涼。雖停熱審之例,仍寓减等之心,恩至渥也。朕仰體聖慈,時 深欽恤。嗣後,每逢熱審之期,仍復减等舊例,具監禁重犯,亦量加宽恤。至情罪可疑及牽連待質人等, 暫予保釋,俟至秋後,再行拘禁。凡 内外讞獄衙門,一體詳慎遵行,庶幾刑期無刑之意。其有故意遲延,仍踏前獘,希圖漏網者, 除本犯不准减等外,官吏嚴加治罪,爾 部即通行直隸、各省遵行特諭。欽此。刑部議覆熱審减等舊例,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 立秋前一日止。如遇六月立秋,於六月終止。凡軍、流、徒、枷、杖等罪,會同三法司减等, 十日一次彚題發落。其笞罪竟行寬免。至於現在拘禁人犯,無論已未結案,牽連待質人 等,俱交各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亦俟立秋後,送部審理完結。應枷者,照减等例暂行 保釋,亦俟立秋日補枷。其斬、絞重犯内,或有情罪可矜、可疑者,另行請旨。倘内外讞獄 衙門,有故意遲延,恣行奸獘,或人犯妄希巧脱者,除本犯不准减等外,其因緣作弊之官吏,嚴加治罪等因具题,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8

續增現行例。 一、雍正二年五月内,奉上諭:嗣後,凡盗犯熱審,不必减等。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直隸各省,除正實死罪外,應减等各犯,遇热審,俱行减等。

條例/tiaoli 10

現行例。 一、凡遇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减等,責三十五板,並妻發二千里内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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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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