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在京法司,每年熱審,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 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等;徒、杖以下,俱減等號,並答罪 俱釋放,悉遵照敕旨行。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 承問官將賦銀那移赦前、赦後之處,照吏部所定賦銀私自改删之例革職。如承審遲 延,及延挨熱審减等等弊,該部查出,將該管各官,照速限月日,按月處分,犯人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熱審未行之前,已具題奉旨,未經發落,應減等之罪,遇熱審,仍照例减等發落。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一、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遇熱審,仍行减等發落。督撫熱審時,審擬减 等具題,雖過熱審之期,到者亦仍行减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 具題逾熱審者,亦减等完結。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侵盜錢糧擬徒後,因限滿未完,照例擬流之犯,遇熱審,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6

現行例。 一、凡安插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自該省起 解,每日限五十里。如起解違限,雖遇熱審,俱不准减等,將起解之地方官,照速限例議處。 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嚴加治罪。犯人在途患病,許具呈該地方官取具印結,到部查 明,果非託故延挨者,仍照例减等。

條例/tiaoli 7

續增現行例。 一、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諭刑部熱審减等,國朝舊有成例,蓋念時當盛暑,图画之地倍覺炎蒸,答、杖所加更為酷烈,故特予减等,以昭法外之仁。造後,日久弊生,罪人安 希巧脱,胥吏因緣作姦,故延日期,致逃法網,是以停止熱審减等之例,以杜弊端。我聖祖 皇帝,如天好生,凡閱兼章,哀矜詳慎,秋審决囚,屡行停止,至每歲夏月,必特沛恩給監候 者,寬其刑具責者,緩至秋涼。雖停熱審之例,仍寓减等之心,恩至渥也。联仰體聖慈時 深欽恤。嗣後,每逢熱審之期,仍復减等舊例,具監禁重犯,亦量加宽,至情罪可疑及牽 連待質人等,暫予保釋,侯至秋後,再行拘禁。凡 内外兼獄衙門,一體詳慎遵行,庶幾刑期 無刑之意。其有故意遲延,仍踏前弊,希圖漏網者,除本犯不准减等外,官吏嚴加治罪,爾 部即通行直隸、各省遵行特論。欽此。”刑部議覆熱審减等舊例,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 立秋前一日止。如遇六月立秋,於六月終止。凡軍、流、徒、柳、杖等罪,會同三法司减等, 十日一次集題發落。其答罪竞行寬免。至於現在拘禁人犯,無論已未結案,牽連待人 等,俱交各該旗、該地方官暫行保釋,亦侯立秋後,送部審理完結。應者,照减等例暂行 保釋,亦侯立秋日補。其斬、絞重犯内,或有情罪可粉、可疑者,另行請旨。倘内外謝獄 衙門,有故意遲延,行姦弊,或人犯安希巧脱者,除本犯不准减等外,其因緣作弊之官吏, 嚴加治罪等因具题,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8

續增現行例。 一、雍正二年五月内,奉上諭:“嗣後,凡盗犯熱審,不必减等。”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直隸各省除正實死罪外,應减等各犯,遇热審,俱行减等。

條例/tiaoli 10

現行例。 一、凡遇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减等,責三十五板,併妻發二千里内衛 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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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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