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ajian zuili 加减罪例 | |
原律。一、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 等,則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 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之類。稱减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 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 一减。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 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 十兩,總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 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原律。加減罪例。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 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 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稱减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 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 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 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 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