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加減罪例。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 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 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稱减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 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 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 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 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tiaoli 18

條例。一、雍正二年五月内,奉上諭:嗣後,凡盗犯熱審,不必减等。

條例/tiaoli 19

續纂。一、應擬枷號、杖、笞之盗犯,時遇熱審,俱不准减免。

條例/tiaoli 20

删除。 一、承問官將贓銀那移赦前、赦後之處,照吏部所定贓銀私自改删之例革職。如承審遲延,及延挨熱審减等等弊, 該部查出,將該管各官,照違限月日,按月處分,犯人不准 减等。

條例/tiaoli 21

删除。一、熱審未行之前,已具題奉旨未經發落應减等之罪,遇熱審,仍照例减等發落。

條例/tiaoli 22

删除。一、侵盗錢糧擬徒,後因限内未完,照例擬流之犯,遇熱審,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23

删除。 一、凡安揷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自該省起 解,每日限五十里。如起解違限,雖遇熱審,俱不准减等,將起解之地方官,照違限例議處。 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嚴加治罪。犯人在途患病,許具呈該地方官取具印結到部查明,果非託故延挨者,仍照例减等。

條例/tiaoli 24

續纂。 一、凡應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條例/tiaoli 25

續纂。 一、議處、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其有情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必折衷於法之至 平、至允,援引比照,不得擅用加倍字樣。

條例/tiaoli 26

續纂。 一、笞罪人犯,如係鬬毆傷人,雖遇熱審,不准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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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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