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稱、准稱,以前例分八字之義,析之已明。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姦徒得受正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致脱本犯罪名者,不計贓數多寡,俱照本犯 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其行賄之本犯,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其原犯應入情 實者,擬為立决;應入緩决者,秋審時,擬入情實。如原犯軍、流等罪,照軍、流脱逃改調例, 從重治罪;徒、杖以下,按律各加一等。代為說合過錢者,减一等,不計贓科罪。如有子犯 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犯如應斬候、絞候者,俱擬以立决;軍、流、徒、杖各照例遞加。 修改。 一、 姦徒得受正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致脱本犯罪名者,不計贓數多寡,俱照本犯 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若正兇放而還獲,及逃囚自死者,頂兇之犯,照本罪减一等 問擬。其行賄之本犯,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其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决;應入緩 决者,秋審時,擬入情實。如原犯軍、流等罪,照軍、流脱逃改調例,加等調發;徒、杖以下,按 律各加一等。代為說合過錢者,减一等,不計贓科罪。敎誘頂兇者,照敎誘人犯法律,與犯 人同罪。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如犯應斬候、絞候者,俱擬以立决; 軍、流、徒罪,各照例遞加。 删除。 一、凡受財故縱與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决,候逃 得獲審豁。仍依本律,科其减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