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44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原律。 稱“准”稱“以”, 前例分八字之義,時之已明。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 一等,罪止杖一百、三千里。正罪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日不在刺字、紋、斬之律。若受財故 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紋。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 罪”者,至死减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滅等。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 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盗論”之類,事相等, 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紋、動 皆依本律科罪。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 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稱與同罪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正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日不在刺字、紋、斬之律。若受財而故縱與同 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紋。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就一 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滅等。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O稱“以枉法論”及“以盗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 犯同,刺字、紋、動 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為。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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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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