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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44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稱、准稱,以前例分八字之義,析之已明。 原律。一、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 同罪者减 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罪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 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〇 凡稱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滅等。〇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 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盗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 刺字、絞、斬, 皆依本律科罪。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原律。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 同罪者减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而故縱與同 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 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滅等。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 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盗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 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