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5 | |
一、凡土蠻瑶僅有礙殺、劫璃修已甚,及聚眾捉人靴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柳責,仍同家口父 母、兄弟、子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 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治罪,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加倍 治罪,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敬文武官稽查約束, 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 部。如 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 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免生事,加倍治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 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亦加倍治罪。至 變懂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 引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