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 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發本省驟。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 條例。 一、康熙九年十二月内,奉上諭:“刑部等衙門向來定例,流徙尚陽堡、寧古塔等處人 犯,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其餘月份俱發。今思十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 貧者,衣装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屬可惯。以後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进。” 續纂。 一、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還,餘月照常發遣。 一、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内,奉上諭:“論刑部頃者,逆寇殲滅,海宇蕩平,联盛京展 調永陵、福陵、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邊塞,咨詢民間疾苦。東至烏喇地方,見其風氣 嚴寒,由他處發遭安插人犯,水土不習,難以资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 其生全。若仍投界窮荒,終歸暗斃,殊非法外寬之初念。联心深為不忍。以後免死减等 人犯,俱着發往尚陽堡安插。其發往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於反叛案内應流人 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联恤民暖、哀矜保全之意。 爾部即 遵行。特論。” 條例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 府定地發遗。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妻,各照本省所定 應流地方發遣,追完銀兩解部,分别給主。别省有犯,亦照此例科断。 修改。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 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愈妻,各照本省所定 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别给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断。 原例。 一、凡軍、流人犯,隆冬停其發遣。惟廣東、福建,冬月常暖。其彼此應流人犯,照常 發遣。 一、 軍、流、徒犯,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删除。 一、凡免死强盗,三次竊盜、誘賣人口、私鑄制錢、偷採人參,並行免等犯,應發黑龍江 等處者,除另户外,其民人及奴僕,即將所犯罪由,於左右面上,分刺滿、漢字樣發遣,仍照 例分别柳費。若從發遭處逃回者,亦照此例刺發。 刪改。 一、各旗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 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 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掉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 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担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 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賽明,照此遵行。 原例。 一、雲南、貴州、 四川、廣西、湖南五省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 為流之土司,本犯罪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者, 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陕西,係四川遷往浙江, 令該督撫將伊家家口,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罪、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 插,雲南、四川遷往江西,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令該督撫將土司併伊 等家口,在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許生事擾民出 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照例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 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連家口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並 取該地方官並無隱漏、冒滥等弊印結,咨報刑部。其所給房產,令督撫計其家口多寡,每十 口發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 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删改。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 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 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陕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 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贵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 河南,在於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許生事擾民出 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 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並取該地方 官並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發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 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一、凡土蠻瑶僅有礙殺、劫璃修已甚,及聚眾捉人靴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柳責,仍同家口父 母、兄弟、子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 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治罪,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加倍 治罪,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敬文武官稽查約束, 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 部。如 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 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免生事,加倍治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 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亦加倍治罪。至 變懂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 引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 删改 一、 凡土蠻瑶僅有嫌殺、劫搏,及聚眾捉人都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 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 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 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加費, 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部。 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口,仍 在安插地方行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 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 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 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 法情由,照平常遭犯逃後為匪例,分别治罪。至變懂頭目犯法,必 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 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添纂。 凡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愈發。 此條係總註内補律之所不及者。今另纂為例,以備引用。 原例。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實在滿洲洲另户 正身,或雖係另户而行同奴僕卑污下賤者,或係奴僕開戶而為另户者,逐一聲明,送部 照例 加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實在滿洲另户正身,發西安、荆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 城當差。若另户而行同奴僕,並奴僕開戶者,俱發西安等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 之犯,不得同發一處。 删改。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柳責發遭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實在滿洲另户 正身,或係奴僕開戶而為另户者, 逐一聲明,送部照例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實在滿洲 另户正身,發西安、荆州、 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奴僕開戶者,發西安等 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删除。 一、內務府莊頭犯法,應行發遣者,俱給披甲人為奴。 删除。 一、自京城發往將軍處罪人,由刑部上鎖,送至將軍處,將鎖令便員帶回,交與刑部。 原例。 一、各省軍、流人犯,除廣東起解福建,冬月照常發遣外,其他省人犯,在本地未經起 解者,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 遭,侯次年春融時轉解。如抵配所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 縣,一體接遞,仍報明刑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之例,分别刺字,押解原發配所, 照例治罪。雖遇隆冬,不准停遣。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删除。 一、凡應行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内,强盗减等發遣,及盗案内愈妻充軍,並旗撥 給披甲人為奴者,俱發往齊齊哈爾等處墾種地。 删除。 一、發往廣西當差人犯,分發平樂、 梧州、南寧、柳州等府,整林、濱州二州各協營入伍 充軍。 删除。 一、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俱發往鄂爾坤種地。 删除。 滿洲漢軍應發遣之人,俱不必發往查克拜達里克等處種地,仍照舊例發往黑 龍江。 原例。 一、分發流罪,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份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删除。 一、廣東、福建、浙江沿海温臺、寧波等府之人,在本籍地方曾任守備、千把等官,有犯 軍、流、徒、杖應發别省入伍者,如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准其照例留養。如再不法生事, 照原擬之罪,加等懲治。其非親老丁單者,軍、流等罪,仍行發往。若因姦、盗、不孝、良 為盗、窗貼、聚賭、生事援民、受贿、縱盗、嗜酒、驕悍,犯該徒、杖、答罪者,俱於本罪完結之 日,查明家口,押發原定省份入伍食糧。倘仍前生事不法,照該犯原犯之罪,加等懲治。其 餘犯别樣徒、杖、答罪者,移行該犯之原任上司,查明朝良、顽悍,將頑楞者,仍照原定省份 押發入伍;馴良者,照文職廢員例,交與地方官約束。再有過犯,亦照原擬之罪,加等整治。 如有年逾六十衰老病廢者,免其押發,該地方官取具保結,不時約束。如再生事不法,加等 治罪。其緣事革退,賦不入己,事由人致,平日謹慎小心,一時誤犯,情有可原者,即於本地 方安插。若此内有年力精、弓馬可觀者,准其於本省三百里外之營分入伍食糧。倘再生 事不法,加等治罪。其該管官及原任上司,如有徇情私,或以頑楞為馴良,以馴良為旗 悍,並搜稱衰老病廢、兵馬可觀者,除該仍分别良悍照例發落外,將出結之該管官,交部 議處。如受財索許,計賦以枉法治罪。 删除。 發遣人犯暫停發齊齊哈爾、黑龍江等處,俱着發遣三姓地方,賞給一千兵丁為奴。 修併。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 地方,給與姓一千兵丁為奴,侯數滿一千之後,仍發进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卷之十七 名例律下 进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行竊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盗供出首盜即時躲獲者,無盗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偷盗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身在族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 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愈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 奴。其查無妻室,如係强盗免死及窗留强盗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贵、川、廣極透、烟瘴地 方。其餘查無妻室,並别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云、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 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 例, 分别治罪。 此係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今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添纂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地方。其雲、贵、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 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愈發。 亞等謹按:乾隆元年五月内定例,雲、貴犯事者發往川、廣烟瘴,川、廣犯事者發往雲、 貴烟瘴等語,今據貴州按察司陳嘉榮條奏内稱:此五省接壤鄰封,俱相距不足二千里,與 本省無甚懸殊,不足示懲,且恐人犯因地近逃回滋事,請不必拘定烟瘴地方,於此五省互 發。應“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發”等語,似更周匝。應如所奏,纂為 定例。 添纂。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地方。其雲、贵、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 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愈發。 亞等謹按:乾隆元年五月内定例,雲、貴犯事者發往川、廣烟瘴,川、廣犯事者發往雲、 貴烟瘴等語,今據貴州按察司陳嘉榮條奏内稱:此五省接壤鄰封,俱相距不足二千里,與 本省無甚懸殊,不足示懲,且恐人犯因地近逃回滋事,請不必拘定烟瘴地方,於此五省互 發。應“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發”等語,似更周匝。應如所奏,纂為 定例。 刪改 。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發雲、貴、川、廣烟瘴少 輕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條例。 一、除强盗减等及情罪重大飯妻發遺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 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一、廣東、福建軍、流人犯,亦准照各省例,隆冬停遣。 此條係隆冬停遣之例,查:舊例因廣東、福建冬月常賤,故各省冬月停造,惟此二省照 常發遣。乾隆三年經兩省巡撫奏准,照各省一例停。應將舊例改正,以便引用。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