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 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發本省驟。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

條例/tiaoli 14

條例。 一、康熙九年十二月内,奉上諭:“刑部等衙門向來定例,流徙尚陽堡、寧古塔等處人 犯,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其餘月份俱發。今思十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 貧者,衣装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屬可惯。以後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进。”

條例/tiaoli 15

續纂。 一、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還,餘月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16

一、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内,奉上諭:“論刑部頃者,逆寇殲滅,海宇蕩平,联盛京展 調永陵、福陵、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邊塞,咨詢民間疾苦。東至烏喇地方,見其風氣 嚴寒,由他處發遭安插人犯,水土不習,難以资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 其生全。若仍投界窮荒,終歸暗斃,殊非法外寬之初念。联心深為不忍。以後免死减等 人犯,俱着發往尚陽堡安插。其發往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於反叛案内應流人 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联恤民暖、哀矜保全之意。 爾部即 遵行。特論。”

條例/tiaoli 17

條例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 府定地發遗。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妻,各照本省所定 應流地方發遣,追完銀兩解部,分别給主。别省有犯,亦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18

修改。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 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愈妻,各照本省所定 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别给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19

原例。 一、凡軍、流人犯,隆冬停其發遣。惟廣東、福建,冬月常暖。其彼此應流人犯,照常 發遣。

條例/tiaoli 20

一、 軍、流、徒犯,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條例/tiaoli 21

删除。 一、凡免死强盗,三次竊盜、誘賣人口、私鑄制錢、偷採人參,並行免等犯,應發黑龍江 等處者,除另户外,其民人及奴僕,即將所犯罪由,於左右面上,分刺滿、漢字樣發遣,仍照 例分别柳費。若從發遭處逃回者,亦照此例刺發。

條例/tiaoli 22

刪改。 一、各旗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 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 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掉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 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担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 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賽明,照此遵行。

條例/tiaoli 23

原例。 一、雲南、貴州、 四川、廣西、湖南五省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 為流之土司,本犯罪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者, 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陕西,係四川遷往浙江, 令該督撫將伊家家口,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罪、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 插,雲南、四川遷往江西,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令該督撫將土司併伊 等家口,在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許生事擾民出 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照例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 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連家口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並 取該地方官並無隱漏、冒滥等弊印結,咨報刑部。其所給房產,令督撫計其家口多寡,每十 口發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 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條例/tiaoli 24

删改。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 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 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陕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 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贵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 河南,在於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許生事擾民出 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 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並取該地方 官並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發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 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條例/tiaoli 25

一、凡土蠻瑶僅有礙殺、劫璃修已甚,及聚眾捉人靴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柳責,仍同家口父 母、兄弟、子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 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治罪,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加倍 治罪,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敬文武官稽查約束, 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 部。如 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 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免生事,加倍治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 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亦加倍治罪。至 變懂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 引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6

删改 一、 凡土蠻瑶僅有嫌殺、劫搏,及聚眾捉人都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 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 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 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加費, 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部。 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口,仍 在安插地方行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 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 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 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 法情由,照平常遭犯逃後為匪例,分别治罪。至變懂頭目犯法,必 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 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7

添纂。 凡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愈發。 此條係總註内補律之所不及者。今另纂為例,以備引用。

條例/tiaoli 28

原例。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實在滿洲洲另户 正身,或雖係另户而行同奴僕卑污下賤者,或係奴僕開戶而為另户者,逐一聲明,送部 照例 加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實在滿洲另户正身,發西安、荆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 城當差。若另户而行同奴僕,並奴僕開戶者,俱發西安等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 之犯,不得同發一處。

條例/tiaoli 29

删改。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柳責發遭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實在滿洲另户 正身,或係奴僕開戶而為另户者, 逐一聲明,送部照例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實在滿洲 另户正身,發西安、荆州、 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奴僕開戶者,發西安等 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條例/tiaoli 30

删除。 一、內務府莊頭犯法,應行發遣者,俱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31

删除。 一、自京城發往將軍處罪人,由刑部上鎖,送至將軍處,將鎖令便員帶回,交與刑部。

條例/tiaoli 32

原例。 一、各省軍、流人犯,除廣東起解福建,冬月照常發遣外,其他省人犯,在本地未經起 解者,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 遭,侯次年春融時轉解。如抵配所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 縣,一體接遞,仍報明刑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之例,分别刺字,押解原發配所, 照例治罪。雖遇隆冬,不准停遣。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33

删除。 一、凡應行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内,强盗减等發遣,及盗案内愈妻充軍,並旗撥 給披甲人為奴者,俱發往齊齊哈爾等處墾種地。

條例/tiaoli 34

删除。 一、發往廣西當差人犯,分發平樂、 梧州、南寧、柳州等府,整林、濱州二州各協營入伍 充軍。

條例/tiaoli 35

删除。 一、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俱發往鄂爾坤種地。

條例/tiaoli 36

删除。 滿洲漢軍應發遣之人,俱不必發往查克拜達里克等處種地,仍照舊例發往黑 龍江。

條例/tiaoli 37

原例。 一、分發流罪,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份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38

删除。 一、廣東、福建、浙江沿海温臺、寧波等府之人,在本籍地方曾任守備、千把等官,有犯 軍、流、徒、杖應發别省入伍者,如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准其照例留養。如再不法生事, 照原擬之罪,加等懲治。其非親老丁單者,軍、流等罪,仍行發往。若因姦、盗、不孝、良 為盗、窗貼、聚賭、生事援民、受贿、縱盗、嗜酒、驕悍,犯該徒、杖、答罪者,俱於本罪完結之 日,查明家口,押發原定省份入伍食糧。倘仍前生事不法,照該犯原犯之罪,加等懲治。其 餘犯别樣徒、杖、答罪者,移行該犯之原任上司,查明朝良、顽悍,將頑楞者,仍照原定省份 押發入伍;馴良者,照文職廢員例,交與地方官約束。再有過犯,亦照原擬之罪,加等整治。 如有年逾六十衰老病廢者,免其押發,該地方官取具保結,不時約束。如再生事不法,加等 治罪。其緣事革退,賦不入己,事由人致,平日謹慎小心,一時誤犯,情有可原者,即於本地 方安插。若此内有年力精、弓馬可觀者,准其於本省三百里外之營分入伍食糧。倘再生 事不法,加等治罪。其該管官及原任上司,如有徇情私,或以頑楞為馴良,以馴良為旗 悍,並搜稱衰老病廢、兵馬可觀者,除該仍分别良悍照例發落外,將出結之該管官,交部 議處。如受財索許,計賦以枉法治罪。

條例/tiaoli 39

删除。 發遣人犯暫停發齊齊哈爾、黑龍江等處,俱着發遣三姓地方,賞給一千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40

修併。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 地方,給與姓一千兵丁為奴,侯數滿一千之後,仍發进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卷之十七 名例律下 进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行竊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盗供出首盜即時躲獲者,無盗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偷盗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身在族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 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愈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 奴。其查無妻室,如係强盗免死及窗留强盗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贵、川、廣極透、烟瘴地 方。其餘查無妻室,並别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云、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 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 例, 分别治罪。 此係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今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添纂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地方。其雲、贵、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 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愈發。 亞等謹按:乾隆元年五月内定例,雲、貴犯事者發往川、廣烟瘴,川、廣犯事者發往雲、 貴烟瘴等語,今據貴州按察司陳嘉榮條奏内稱:此五省接壤鄰封,俱相距不足二千里,與 本省無甚懸殊,不足示懲,且恐人犯因地近逃回滋事,請不必拘定烟瘴地方,於此五省互 發。應“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發”等語,似更周匝。應如所奏,纂為 定例。

條例/tiaoli 41

添纂。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地方。其雲、贵、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 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愈發。 亞等謹按:乾隆元年五月内定例,雲、貴犯事者發往川、廣烟瘴,川、廣犯事者發往雲、 貴烟瘴等語,今據貴州按察司陳嘉榮條奏内稱:此五省接壤鄰封,俱相距不足二千里,與 本省無甚懸殊,不足示懲,且恐人犯因地近逃回滋事,請不必拘定烟瘴地方,於此五省互 發。應“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發”等語,似更周匝。應如所奏,纂為 定例。

條例/tiaoli 42

刪改 。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發雲、貴、川、廣烟瘴少 輕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條例/tiaoli 43

條例。 一、除强盗减等及情罪重大飯妻發遺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 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44

一、廣東、福建軍、流人犯,亦准照各省例,隆冬停遣。 此條係隆冬停遣之例,查:舊例因廣東、福建冬月常賤,故各省冬月停造,惟此二省照 常發遣。乾隆三年經兩省巡撫奏准,照各省一例停。應將舊例改正,以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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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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